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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9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