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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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213 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