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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五 節 監察人 ( 110年12月29日)
第 216 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