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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五 節 監察人 ( 110年12月29日)
第 217 條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