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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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五 節 監察人
( 110年12月29日)
第 225 條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