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五 節 監察人
( 110年12月29日)
第 226 條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