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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節 會計 ( 110年12月29日)
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