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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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節 會計
( 110年12月29日)
第 231 條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