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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節 會計 ( 110年12月29日)
第 237 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