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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節 會計 ( 110年12月29日)
第 239 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