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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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47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