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51 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