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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53 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