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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56 條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