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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59 條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