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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60 條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