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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63 條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非於開會五日前,將其債券交存公司,不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