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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節 公司債 ( 110年12月29日)
第 264 條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