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 110年12月29日)
第 269 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