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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9日)
第 28-1 條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