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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286 條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