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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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292 條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並由公司將裁定書影本黏貼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