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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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295 條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各款所為之處分,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其未為各該款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