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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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9日)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