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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00 條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