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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02 條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