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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03 條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