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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10 條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