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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12 條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