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 110年12月29日)
第 313 條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