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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 110年12月29日)
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