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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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 110年12月29日)
第 319-1 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