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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23 條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