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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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26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