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32 條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