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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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32 條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