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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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33 條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