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43 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