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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