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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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二 節 清算 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352 條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