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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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356-5 條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