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 110年12月29日)
第 369-11 條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