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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 110年12月29日)
第 369-5 條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