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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 110年12月29日)
第 369-6 條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