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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378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