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八 章 登記 第 一 節 申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38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