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40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