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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9日)
第 447-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