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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四 節 退股 ( 110年12月29日)
第 69 條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