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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四 節 退股 ( 110年12月29日)
第 70 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