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四 節 退股
( 110年12月29日)
第 70 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