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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 110年12月29日)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